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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澎湖縣照顧服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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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級單位(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服務說明(內含派案/改派原則)】

  • 照片說明文字
    ●  派案原則
    一、依澎湖縣政府規定:接受照管中心照會或轉介之個案後,於照會或轉介後次工作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照顧計畫,送回至照專督導審核後照會B單位提供服務。
    二、派案方式:
    1.照顧服務(B碼):依據本會A單位訂定之派案及改派原則。
    2.專業服務(C碼):由澎湖縣政府衛生局依照服務使用者居住區域、申請碼別提供專業服務單位供本會A單位照會。
    3.交通接送服務(D碼):

    (1)
    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惠民醫院  : 提供2-3級交通接送。
    (2)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 提供2-8級交通接送。

    4.輔具及無障礙改善服務(EF碼):依澎湖縣政府規定
    (1)領有身障證明(手冊)者,派由澎湖縣輔具資源中心進行評估。
    (2)年滿65歲以上者,派由林淑惠職能治療所進行評估。
    5.喘息服務:依據本會A單位訂定之派案及改派原則。
    6.家庭醫師:由澎湖縣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顧管理專員連結。
    7.其他非長照資源:視服務使用者需求類型,轉介連結相關服務提供單位。
    三、單位個管人員應秉持個案之核心,公平派案,以服務使用者最佳利益為優先,派案時應依以下原則考量欲派之B單位之量能予以派案:
    1.個管員給予個案充足的長照/非長照服務單位資訊,以個案服務選擇意願為優先。
    例1:申請之個案聽取親友推薦指定服務單位;
    例2:曾接受過長照服務單位提供服務,並再次指定使用。
    2.若家中同為長照個案使用者,欲派同間居服單位服務(統一聯繫窗口)。
    3.B單位該服務資源充足及可近性高,可協助個案達成照顧目標者為優先。
    例:如可針對日照、失智據點或相關社會資源等,可提供專業服務及社會資源的單位為優先。
    4.服務提供即時性高為優先,會以當下可提供的B、C碼單位長照服務單位為優先。
    例1:案家於某日需接受機構喘息服務,某機構有床位可供案主入住。
    例2:個案急需提供服務,某單位可立即提供服務人力。
    例3:人力服務資源充足,如該區域某單位為主要提供服務者,以最先達到個案照顧計畫及需求為目標則優先。
    5.舊案維持原服務提供單位優先。
    例1:經複評或計劃異動調整照顧計畫,不論有無增加服務項目或組數,案主仍有服務需求且無指定選擇服務單位,則續派原單位服務。
    例2:出備銜接個案經初評調整照顧計畫,不論有無增加服務項目或組數,案主仍有服務需求且無指定選擇服務單位,則續派原單位服務。
    6.B單位提供單位主動發掘提出服務申請書優先派案
    例:B單位轉介由該單位提供服務。
    7.B單位特殊專長或量能:具跨專業能力團隊、多職種單位、兒童復能專長、語言治療服務提供量能充足。
    例:除復能單位由長照中心指派外,針對失智症患者、家托、語言治療、營養師等特殊專長派案
    8.如以上個案無特殊需求,則由A單位制訂派案原則輪派:
    (1)第三區:
    台灣康復促進協會附設澎湖縣私立菊光居家長照機構→
    澎湖縣全人關懷保健協會附設澎湖縣私立全人居家長照機構→
    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澎湖縣私立惠民居家長照機構→
    澎湖縣私立家安心居家長照機構→
    澎湖縣私立芳悅居家長照機構→
    社團法人澎湖縣社會扶助關懷協會附設澎湖縣私立扶助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千樂長照有限公司附設澎湖縣私立千賀居家長照機構→
    社團法人澎湖縣照顧服務協會附設澎湖縣私立照協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第八區:
    台灣康復促進協會附設澎湖縣私立菊光居家長照機構→
    澎湖縣私立家安心居家長照機構→
    澎湖縣全人關懷保健協會附設澎湖縣私立全人居家長照機構→
    社團法人澎湖縣社會扶助關懷協會附設澎湖縣私立扶助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澎湖縣私立芳悅居家長照機構→
    千樂長照有限公司附設澎湖縣私立千賀居家長照機構→
    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澎湖縣私立惠民居家長照機構→

    社團法人澎湖縣照顧服務協會附設澎湖縣私立照協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A3區截至9月最新派案統計

    A8區截至9月最近派案統計
     
    ●  改派原則
    依派案原則接受轉介或照會之服務提供單位原則不得無故拒絕接案,倘有正當事由未能提供服務,A 單位訂有以下因應策略之處理方式,以維護個案照顧權益。

    1.B單位有異常情事:曾被案家投訴或抱怨、經常無故拒案或挑案等有致案家權益受損之虞、服務及溝通渠道品質不易提升,則可改派其他單位。
    例:經電訪及家訪了解單位服務品質有異,無故拒絕及暫停服務,經與服務單位協調溝通後仍無改善,則改派其他單位。

    2.個案主動提出更換服務單位需求,個案管理人員充分了解原因,並連繫原服務單位告知原委,經雙方協調溝通後仍需更換服務,予以協助個案媒合新服務單位,並異動通報照管中心及相關B單位重新派案。

    3.派案於B單位後個案管理人員應追蹤B單位是否接收照會並如期於7天內提供服務,如回覆服務時效性逾期或無法提供服務等則可輪派下家單位,如單位輪派完都無法提供服務,回歸第一間服務單位接受服務。

    4.個案照顧計畫服務內容有調整及變更服務時,個管主動聯繫服務單位,服務單位因人力無法提供完整的服務項目,經與個案/家屬說明原因溝通協調後,同意部分服務項目由其他單位提供服務,或全服務項目則改派其他服務單位提供服務。

    5.個管員若接獲服務暫停中之個案或家屬通知重啟服務,若個案及家屬同意使用原單位則派案予原單位。若個案或家屬欲更換服務單位,個管員將致電或異動通報予原單位。

    6.B單位不得圖利,服務使用者/家屬、A單位。
     
    ●  結案原則

    一、服務對象若有下列情形應予結案,個管員向澎湖縣長期照顧中心專員通報或反映並由個管員通知評估單位結案。

    (一)聘請外籍看護照顧停止照顧服務(B碼),限專業服務(C碼)使用。
    (二)服務對象經由照顧專員複評後不符合長照服務等級第2(含)級以上請領資格。
    (三)服務對象遷移澎湖縣行政區外。
    (四)服務對象死亡或暫停服務達3個月以上。
    (五)服務使用者不願意接受服務
    (六)服務對象已接受機構安置。
    (七)服務對象或案家主動申請終止服務。
    (八)特殊情形報經縣府同意

     
    ●  申訴管道
    1. 申訴管道:
    A. 網路:透過網路信箱反映,phcs20030127@gmail.com。
    B. 書面:提供申訴申請單投遞申訴箱(放置位置於本會A單位辦公門外)
    C. 電話:逕向打電話至A單位服務中心、衛生局、社會處,反映意見。
    *A單位服務中心電話:926-8248
    *衛生局申訴電話:9267242
    *社會處申訴電話:9274400轉286或288。
    *長照專線:1966
    D. 口頭:直接口頭向個管員反應處理,中心地址:澎湖縣馬公市介壽路7-1號
    2. 依個案/家屬申訴處理辦法處理並追蹤,後續處理情形,視情況通報澎湖縣政府衛生局長期照顧中心照專或督導及社會處社會福利科負責此業務承辦窗口,必要時會請澎湖縣政府相關衛生局及社會處單位介入協調。

    對A的申訴流程

    對B的申訴流程
  • 相關附件:
  •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單位)-申訴、抱怨單.docx
  • *A3派案表.xlsx
  • *A8派案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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