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緣起
依據100年2月1日公布修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第8款規定,自101年7月11日起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爰申請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試辦計畫」,運用身心障礙者個人助理,協助提供已滿18歲之中重度失能以上居住社區的身心障礙者,於日常生活或活動與社會參與中所需如廁、進食、服藥、翻身、拍背、簡易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等必要協助,及培訓同儕支持員協助有意願自立生活之18歲以上中重度失能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共同擬定自立生活計畫,提供其在社區居住的協助及其他社會資源的連結,藉以培養身心障礙者自主安排生活,擴展生活領域,充實精神層面,增強其自信心,讓身心障礙者可以自我決定、選擇、負責、在均等機會下,選擇合適住所,平等參與社會,融入社區自主生活。
服務目標
協助身心障礙者自我決定、選擇、負責,在社區生活並平等參與社會。
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
一、設籍於本縣且年滿18歲以上之中重度或極重度失能身心障礙者。
二、資格限制
(一)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照津貼、日間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接受「失能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計畫」補助之重度以上失能,經評估有自立生活意願及需求之身心障礙者。
(三)服務對象同時段不得重覆使用居家照顧服務。
服務項目
(一)同儕支持員,提供諮詢,協助有意願自立生活之18歲以上中重度失能身心障礙者增進自我認知與自我了解,並協助共同擬定自立生活計畫。
(二)個人助理,協助提供已滿18歲之中重度失能以上居住社區的身心障礙者,於日常生活或活動與社會參與所需。
服務內容
依障礙者本身之個別化需求,個人助理提供下列個人化的需求
一、個人協助:如廁、進食、服藥、翻身、拍背、簡易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等必要協助。
二、家事協助:依照身心障礙者個人意願及選擇,協助身心障礙者學習處理家務、料理…等。
三、其他協助:陪同外出購物、使用大眾交通工具、參與休閒娛樂活動..等。
補助及收費標準
身份別 |
(福利身份/失能程度) |
負擔標準民眾自付金額 |
政府補助 |
低收入戶 |
極重度 |
自付額:0元/時 (每月最高補助60小時) |
全額補助 |
低收入戶 |
中重度 |
自付額:0元 /時(每月最高補助30小時) |
全額補助 |
中低收入戶 |
極重度 |
自付額:12元/時(每月最高補助60小時) |
補助90% |
中低收入戶 |
中重度 |
自付額:12元/時(每月最高補助30小時) |
補助90% |
一般戶 |
極重度 |
自付額:36元/時(每月最高補助60小時) |
補助70% |
一般戶 |
中重度 |
自付額:36元/時(每月最高補助30小時) |
補助70% |
服務諮詢電話:06-9266205或9267286轉304王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