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94年09月19日府社福字第09410017701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府社福字第09600654232號函第1次修正
中華民國99年08月23日府社福字第0961002285號函第2次修正
一. 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
(二)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
二. 本規定所稱輔助器具係指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之器具。
前項輔助器具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額、最低使用年限及各補助對象資格如附標準表。
三. 補助對象:
(一)設籍於澎湖縣,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並符合第二點之「澎湖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補助對象規定者。
(二)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核發之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四. 申請補助方式:
(一)符合第二點規定者,應填具申請表並備齊應檢附之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村(里)幹事或本縣輔具資源中心提出申請。
(二)鄉(市)公所或本縣輔具資源中心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規定完成初審;並報經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准予補助者,由本府將補助款匯入申請者之帳戶。
五. 第四點規定應檢附文件如下列規定:
(一)申請書(由村、里辦公處或本縣輔具資源中心提供)。
(二)申請者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三)申請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四)申請項目三個月內之統一發票或收據(需載明產品廠牌、型號、規格、填寫買受人姓名及住址)。
(五)輔助器具型錄或照片。
(六)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需專科醫師證明確有裝配該項器具之需要者及評估表。
(七)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影本(須註明限用三輪機車或其同種類機車)及機車前後照片各一張(需可顯示車牌號碼、改裝部分)(非申請特製三輪機車、特製三輪機車改裝或機車倒退輔助器具者免付)。
(八)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者免付)。
(九)電信費收據(非申請傳真機及行動電話者免付)。
(十)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需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非自有房屋者,需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屋主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房東同意改善書)及改善計畫書(含施工前照片及施工經費概算表)各一份;並需先報本府核定後,始可進行施工,竣工後檢附憑證及竣工照片申請核撥補助款(核定後四個月內),未經核定者不予補助。
(十一) 申請者存摺封面影本。
(十二) 申請者印章。
六. 身心障礙者每人每年依實際需要最多申請二項輔具補助,但因情形特殊,輔具使用年限未達最低使用年限或輔具申請項目已逾二項,而須再申請補助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府核准後專案辦理;人工電子耳每年度最高補助二案,且需報經本府核定後,始得進行手術,並於核定後四個月內完成手術及檢附憑證申請核撥補助款。
七. 本項補助採申請制,申請期限為採購後三個月內(另有規定者除外),補件者則以退件日起一個月內補件為期限,逾期不予補助。
八. 為瞭解民眾實際使用輔具狀況,於審核時可進行實際訪視,訪視結果將納入審核時之參考依據;另可後續追蹤瞭解輔具覈實使用情形,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除不予補助或追回已領取之補助費外,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九. 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者,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法規釋令辦理。
十. 本作業規定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並經縣議會審議通過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